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03501号“格林特色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82号
申请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3501号“格林特色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3198136号“格林婴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74809号“格林GL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均未确权,且申请人有多个在先核准注册的同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饮水机出租”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寄宿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