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99883号“桑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90号
申请人:永济市桑落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9883号“桑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8987562号“桑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40146号“桑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27017号“桑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1月15日已被我局以(2019)第129174号、(2019)第1081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6月22日已被我局以30327017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在白酒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苏明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