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立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02395号“青立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93号

       

      申请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优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2395号“青立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我局核准变更,商标申请人名义现变更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第18584420号“清立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展介绍、资质、获奖清单、商标使用及媒体报道等知名度证据、网络查询“青立方”的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立方”与引证商标“清立方”在字形及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