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直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506605号“欢乐直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76号

       

      申请人: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6605号“欢乐直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4020号“欢乐pi”商标、第12864685号“欢乐玩具城及图”商标、第12834002号“欢乐兀”商标、第16845697号“欢乐屋”商标、第11351827号“欢乐火锅JSH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情况、相关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欢乐直播”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