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72443号“BRITANN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23号
申请人:格兰汀普莱斯家用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443号“BRITANN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BRITANNIA”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5205号“BRITANIA”商标、第7180198号“BRITANIA及图”商标、第7180200号“BRITANIA及图”商标、第12893181号“Britann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四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驳回复审决定书及申请人对四件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申请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BRITANNIA”与引证商标一至四“BRITANIA”、“Britannica”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加热烹调器、冰箱、电动干衣机、饮用水过滤器、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灯泡、饮水机、洗衣机、电暖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调节装置、加热装置、水分配设备、马桶座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