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4151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70号
申请人:河南万物之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5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85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34227号“Q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