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0375087号“嘿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00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75087号“嘿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78984号“嘿屏HEI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光盘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内含关于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所提交的无效宣告详细理由等、申请人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部分裁定和判决、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书、“优酷”的相关报道、主要视频网站点击量排名、申请人成功维权的决定书与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嘿屏”与引证商标文字“嘿屏”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