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13787号“神力湿必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26号
申请人:四川华芝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3787号“神力湿必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24606号“神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店面照片、销售凭证、招商会照片、宣传图片及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用物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神力湿必清”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中文“神力湿必清”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抗风湿手环;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形成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