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提尼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87793号“安提尼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85号

       

      申请人:武汉雅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7793号“安提尼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45111号“安哥尼亚 AG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48936号“安提尼亚体雕 ATNYIY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99539号“安提尼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012238号“安提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221875号“安提尼亚体雕 ANTINIYA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491059号“安提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602738号“春色安提尼亚身材管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683684号“安提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393337号“安提尼亚Antin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498078号“安提尼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六在帽子(头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予以初步审定,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3、引证商标五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137837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九、十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八、九、十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四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115862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安提尼亚”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的显著认读部分中文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