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639099号“MR MART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35号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9099号“MR MART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40296号“MR.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的购买事宜,一旦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将引证商标出售给申请人,则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未被提起转让申请,注册人仍为于海洪。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书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