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76410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35号 - 申请人:安徽徽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7641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35号

       

      申请人:安徽徽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4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734号“徽及图”商标、第3259835号“徽”商标、第32621616号“徽 环球徽商UNIVERSAL HUI MERCHANTS及图”商标、第32617912号“徽 环球徽商UNIVERSAL HUI MERCHANT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冰淇淋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易被认读为文字“徽”,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咖啡、巧克力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