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门开财运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05780号“财门开财运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46号

       

      申请人:南京财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5780号“财门开财运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财门开财运来”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