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3769427号“米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6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来华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769427号“米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088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无锡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罗来华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室内装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被申请人官方网站的企业介绍;
      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无锡天猫米家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企业介绍;
      4.复审商标档案;
      5.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6.被申请人开设的米家设计旗舰店网页截图;
      7.被申请人及其米家设计旗舰店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
      8.被申请人委托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宣传的服务费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本案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该材料与被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提交的答辩材料中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证据2-被申请人官方网站的企业介绍材料、证据5被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及证据7内的照片材料为自制证据,证据6-被申请人开设的米家设计旗舰店网页截图材料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8-服务费发票材料所体现的服务内容为信息技术、软件服务。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