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食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3018585号“深夜食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72号

       

      申请人:北京再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鹏润翔达(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兴亚日式饮食店
      
      原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对第23018585号“深夜食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238060号“深夜食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申请人“深夜食堂”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明知上述情况仍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使用图片;
      2.销售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本案原申请人鹏润翔达(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我局审理本案期间,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转让至本案现申请人北京再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出具承继声明,声明承继原申请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故我局将其列为本案现申请人。
      3.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并公告。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其它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它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201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缺乏关联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深夜食堂”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具有业务往来等关系,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