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40061号“林瑞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36号
申请人:武夷山市林福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0061号“林瑞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93099号商标、第32193540号商标、第66106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林瑞苑”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