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洛克定制OULUOKEDINGZ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42745号“欧洛克定制OULUOKEDINGZ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30号

       

      申请人:牛冬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2745号“欧洛克定制OULUOKEDINGZ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9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欧洛克”显著识别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欧洛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