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53819号“截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25号
申请人:马全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3819号“截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截拳道”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该文字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