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33613号“万正找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17号
申请人:东莞市万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3613号“万正找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0089号商标、第9883018号商标、第199943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万正”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万正”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不动产经纪一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