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300472号“天和资本TIANHE CAPITAL
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50号
申请人:天和佳禧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0472号“天和资本TIANHE CAPITAL 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7685号“天和”商标、第12968785号“天和”商标、第6771505号“天和小区”商标、第8482222号“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天和”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天和”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服务、担保、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信托、保释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