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IG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346411号“DESIG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14号

       

      申请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6411号“DESIG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4863号“DES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9258号“DESIGN3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90689号“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272606号“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958278号“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已为中国大陆消费者所熟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店截图、产品包装盒、申请人市场营销广告资料、申请人举办发布会现场照片、申请人子公司出货单及相关媒体报道(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6月6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496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3、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6856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五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英文“DESIGNO”构成,与引证商标一“DESIGO”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DESIGN”,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9类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9类笔记本电脑、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各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此外,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形亦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五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