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305185号“MARK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12号
申请人: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5185号“MAR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全球最大的快递承运和包裹递送公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4444号“MARKET 700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可能会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若最终成功撤销,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子公司官网简介、其他案件的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ARKEN”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部分“MARKET”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药品、市场研究等服务均属于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