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822148号“李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18号
申请人:济南实现梦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2148号“李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30906号“李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80265号“李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第28096480号“李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汉字“李先生”,与引证商标一、二“李鲜生”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麦、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