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PMES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858514号“HELPMES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05号

       

      申请人:帮助我看见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514号“HELPMES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并无固定、特定的含义。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进行任何描述,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词汇组合是指定服务领域的通用术语和流行用语。申请人已经在美国等国际和地区获准注册,完全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在中国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际和地区获准注册的商标证明、相关媒体报道及申请人服务宣传手册(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ELP ME SEE”构成,“HELP ME SEE”整体易使相关消费者理解为“帮助我看见”或理解为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说明性文字,指定使用在第44类治疗、医疗保健、健康咨询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此外,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亦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