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莱尔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23322号“维莱尔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42号

       

      申请人:北京阜康仁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3322号“维莱尔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280号商标、第64123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维莱尔雅”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