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454516号“橄葵清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39号
申请人:福建旺家喜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4516号“橄葵清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橄葵”并非葵花籽的一种,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橄葵”易被理解为“橄榄、葵花籽”,使用在食用油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