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89313号“SCREAMIN' EAGLE
PERFORM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99号
申请人:H-D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9313号“SCREAMIN' EAGLE PERFOR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6121号“PERFORMANCE BUI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39275号“卡奇KUT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22439号“SOONG ACCESSORIES 4X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99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并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的打印页及申请人品牌的网络报道(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英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PERFORMANCE”,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阀(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阀(机器部件)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阀(机器部件)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阀(机器部件)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阀(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