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21238号“公途教育GONG TU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08号
申请人:山东美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1238号“公途教育GONG TU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65119号“公途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85042号“TXH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44879号“IJC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信誉度,并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公途教育GONG TU EDUCATION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TXHS及图”、“IJCRM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公途教育”与引证商标一“公途在线”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公途”,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教育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