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343173号“古乐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06号
申请人:浙江银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3173号“古乐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1129号“古乐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33158号“古乐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29387号“古乐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09698号“古乐街guyue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122804号“古乐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古乐堂”,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古乐轩”、“古乐府”、“古乐街”、“古乐居”仅尾字不同,整体含义无明显差别,申请商标与五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