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437036号“花田妖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04号
申请人:重庆妖精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7036号“花田妖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专门解读名家名著的一个ID,在喜马拉雅、荔枝APP均有专辑在先,节目风格健康阳光,没有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数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妖精”,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