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698918号“新菱SIN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01号
申请人:广东新菱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8918号“新菱SIN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039号“新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0876号“新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5038号“SIN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8372号“SIN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74688号“SIN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16154号“SI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SINRO”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冷却装置、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冷却塔、风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