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菓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628512号“菓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71号

       

      申请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8512号“菓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7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7月27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菓稀”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