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556019号“巨兽之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97号
申请人: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6019号“巨兽之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5914号“巨龙之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业咨询报告、申请人获得的部分奖项、参与的部分公益、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