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022883号“北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6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开滋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类、第7类商品上第34022883号“北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6类商品上的第31048755号“北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52609号“北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类商品上的第31052609号“北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48755号“北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曾用企业商号及其子公司的现用商号“北泽”,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商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北泽”作为申请人商号,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和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7类商品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截止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申请人在本案驳回复审申请书中所述的证据1-12。
经复审认为,
第6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文字“北泽”构成,在呼叫、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金属水管、金属水管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的第6类金属水管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7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由文字“北泽”构成,在呼叫、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泵(机器)、阀(机器部件)、空气压缩机、气压缸(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的第7类泵(机器)、阀(机器部件)、空气压缩机、气压缸(机器部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6类金属水管阀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损害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商号权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