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2419333号“南北兄弟 Rookie Tim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97号
申请人:永兴东润(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烽云兴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22419333号“南北兄弟 Rookie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的第10549862号“Rookieusa”商标、第9073044号“ROOKIE”商标、第9775823号“Rookie”商标和第10549829号“Rookieu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第9775822号“Rook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恶意抢注。
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搭便车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店铺照片、采购合同、税务申报表、官方网页、电商平台销售截图、产品订货会、发布会合同、照片、媒体宣传、宣传片制作合同、宣传册、荣誉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8、25、35类手杖、鞋、婴儿全套衣、背包、替他人推销等商品/服务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7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由中文“南北兄弟”、字母“Rookie Time”和图形组成,其字母部分“Rookie Time”与引证商标一“Rookieusa”、引证商标二“ROOKIE”字母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脖、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宗教服装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手杖、背包、替他人推销等商品/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脖、腰带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Rookie”、“Rookieusa”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浴帽、睡眠用眼罩、宗教服装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宗教服装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脖、腰带商品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已予以保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Rookie”、“Rookieusa”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宗教服装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2019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脖、腰带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宗教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