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1055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66号 -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10555号“DONUT ADVENT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66号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555号“DONUT ADVEN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本案申请人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3346号“DNUT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23385号“DNUT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23570号“DNUT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82187号“咚咚仔森林DONUT'S 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的关联公司,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签署转让文件,且引证商标一、二、三目前权力状态尚不稳定。二、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31393585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将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56011号“DONUTT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410457号“YUMMY&AMAZING DONU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065526号“NATIONAL GEOGRAPHIC ADVEN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439941号“ADVEN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831118号“ADVEN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四、引证商标八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若该商标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截止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并未我局提交转让申请。
      3、截止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
      4、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ONUT ADVENTURE”及图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DONUT”,且图形部分相像,与引证商标六、七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DONUTT”、“DONUTS”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八、九、十的显著识别英文“ADVENTURE”,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间存在关联或与之相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均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预订电讯、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35类会计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第35类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第35类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场所搬迁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截止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并未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同时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申请人虽称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正在洽谈商标共存事宜,但截止本案审理时,三个月的补正期限已过,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其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之协议等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