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8664690号“七鲜 7FRE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96号
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64690号“七鲜 7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且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06184号“36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67478号“求鲜之路 水果,我们只挑有来头的!FRESH THE ROAD TO SEEK 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12841号“SEVEN PREMIUM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植物” 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玉米;小麦;自然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七鲜”、数字“7”、英文 “FRESH”及图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所含汉字“七”已构成对汉字不规范书写的情形,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