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765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08号 - 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976536号“七鲜超市7FR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08号

       

      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6536号“七鲜超市7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06183号“36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23703号“I7鲜 生鲜自选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94963号“K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29922号“活力鲜 FRESHVITAL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18626号“FRESH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97343号“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文秘;销售展示架出租;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 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七鲜超市”、数字“7”、英文 “FRESH”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