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105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57号 -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10544号“DONUT ADVEN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57号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544号“DONUT ADVEN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本案申请人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0837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93584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将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ONUT ADVENTURE”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DONUT”,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保险信息、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6类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典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6类保险信息、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经纪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虽称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正在洽谈商标共存事宜,但截止本案审理时,三个月的补正期限已过,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之协议等相关证据,且商标权虽为私权利,但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前提,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应以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为标准。商标共存协议并非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所考虑的必然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