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43488号“洛天依 LUO TIAN Y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723号
申请人: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3488号“洛天依 LUO TIAN 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546034号、第241451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洛天依”系一虚拟歌手,其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决定了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会联想到歌手洛天依。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介绍、官方微博使用宣传材料、百度贴吧宣传、视频资料、网络宣传材料、引证商标一、二信息及其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先案件评析、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决定书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拍卖、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洛天依”与引证商标二“洛天依”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拍卖、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