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464352号“85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46号

       

      申请人:义乌市斗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4352号“8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是申请人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9950号“BS及图”商标、第1370957号“BS BALISHIJIA及图”商标、第11567985号“DEEJAY'S 85”商标、第730205号“博顺BOSHUN 85及图”商标、第6957462号“B5”商标、第20215080号“C85”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三、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六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六已被宣告无效,其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85及图”或“BS及图”,其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