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东医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186765号“敬东医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49号

       

      申请人:重庆敬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86765号“敬东医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30000号“敬东”商标、第11700910号图形商标、第23083885号图形商标、第21261042号图形商标、第11644240号“九龙湾JIULONGWAN及图”商标、第1256095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敬东”,申请商标包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