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鸡品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10618号“金鸡品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53号

       

      申请人:张秋明
      委托代理人:上海师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0618号“金鸡品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34263号“金鸡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设计合同及效果图、商标注册情况、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店铺照片、获奖情况、相关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异议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金鸡品客”和对应拼音“JINJIPINKE”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