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96929号“优选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21号

       

      申请人:前海赛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6929号“优选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66692号“优选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13330号“优选 ICHO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47129号“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图书出版;流动图书馆”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优选课堂”,其中“优选”一词使用在指定的“提供教育信息;培训”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效果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培训;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部分“优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一、二的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