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5950657号“九州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0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夏永寿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银川鼎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立达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50657号“九州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62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交付申请人核实。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属于饲料及食品添加剂企业,产品为半成品,并不针对普通消费者,不需要通过常规的宣传渠道进行推广宣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证书;
2、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在其他类别注册了其他商标,其产品是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0502群组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商标列表、被申请人网站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3、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矿物食品添加剂;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矿物食品添加剂;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2013年《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多与其企业资质、荣誉相关,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在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3产品销售合同中未显示复审商品,发票中或未显示商品,或显示的商品为“饲料”。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