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8879698号“萨能驾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70号
申请人:文水县萨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峰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28879698号“萨能驾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明知“萨能驾校” 标识的前提下,还将其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萨能驾校”商标的抢注,其主观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或将其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是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申请人“萨能驾校” 标识的使用及宣传推广情况;
3、申请人微信公众号;
4、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2月28日的第1629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8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故意掩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真相,从而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前,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授权、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可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的“萨能驾校”标识在一定地域内的驾校相关行业从业者及学员中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等服务与申请人“萨能驾校”标识所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密切相关。争议商标“萨能驾校”与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且具有独创性的“萨能驾校”标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加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于山西省文水县,地理位置毗邻,被申请人未提交争议商标的相关设计、宣传使用等证据,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