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3889974号“KEE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55号

       

      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89974号“KE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33669号“KEEP及图”商标、第19214226号“游戏生活 尽在点我 KEEP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及KEEP品牌的介绍、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KEEP”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KEEP”,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