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361648号“长白山品牌特产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90号
申请人:抚松宋氏东北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1648号“长白山品牌特产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924号“长白山及图”商标、第7958172号“长白山 CHANGBAI MOUNTAIN”商标、第16370080号“长白山 CHANGBAI MOUNTAIN”商标、第18969669号“长白山供销社 CHANGBAI MOUNTAIN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商标、第29926091号“长白山商城”商标、第26356847号“长白山农庄”商标、第32383723号“长白山石头烤肉”商标、第32527802号“长白山温泉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七、八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首页及公众号截图、申请人淘宝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12月27日,现处于续展期内。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而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相区分。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