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道观光马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502936号“五大道观光马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04号

       

      申请人:鸿圣长隆(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02936号“五大道观光马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1116号“五大道”商标、第16925425号“五大道”商标、第30191289号“五大道”商标、第12157714号“五大道·民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汉字构成、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商标网查询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艇运输、旅行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游艇运输、旅行陪伴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