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20957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63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20957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6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原名义:江西青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9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80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西青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性表示怀疑。申请人请求再次审查复审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早于1998年9月21日就已经在29类商品上成功注册,且已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不使用一个积累了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且为被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的合法有效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理由毫无事实根据,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复审商标产品照片;
      2、2015年至今被申请人与浙江美益天食品有限公司、安徽聚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金娴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吕益辉塑业有限公司、北京荣诚轩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圣民商贸有限公司多家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3、"海天"品牌产品自2015年至今的成品出库单、入库单;
      4、被申请人与江西青龙集团商厦有限公司签订的"润心"、"海天"食用油、茶油产品供应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案事实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食用油商品上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的事实。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江西海天实业总公司于1997年7月24日提出申请注册,于199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食用油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除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成品出库单、入库单、包装成品油入库记录、供应合同及对应发票均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山茶油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对油壶订购发票以及于上述指定期间内生产的产品及产品销售现场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山茶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山茶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伪造之情形。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之权益,我局经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该部分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