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丰电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376522号“拓丰电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82号

       

      申请人:重庆拓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信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6522号“拓丰电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72108号“拓丰 TOP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61367号“拓丰变频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23956号“丰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投入大量心血,且其显著部分是企业字号,并通过使用已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压力计、压力指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逆变器(电)等其他商品上获准注册,经分割,注册号现为33761367A。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引证商标二获准注册的配电箱(电)、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接线柱(电)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16日